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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新建建築物節約能源設計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國土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各類用途建築物之中央空氣調節系統主機容量比不得超過下列規定:
┌───────┬─────────┬────────────┐
│ 建築物種類 │ 建築物類別 │ 標準值 │
├───────┼─────────┼────────────┤
│瞬間可能湧入大│醫院(掛號結帳區、│一點五。 │
│量人潮之建築物│候診室)、百貨商場│ │
│ │、展覽館等 │ │
├───────┼─────────┼────────────┤
│空調中斷將引起│特殊病房、電子廠房│主機一臺或二臺時為二點零│
│重大損失之特殊│、無塵室、電腦網路│;主機三臺至五臺時為一點│
│建物 │中控室或設備機房、│七;主機六臺至八臺時為一│
│ │防災中心、緊急救難│點五;主機九臺以上時為一│
│ │中心、交通車站、特│點三五。 │
│ │殊實驗室(全外氣空│ │
│ │調)等 │ │
├───────┼─────────┼────────────┤
│非屬前二種類之│辦公建築、旅館等 │一點三五。 │
│建築物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