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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優良測繪業評選及獎勵辦法
具備第三條獎勵事由之測繪業,得於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評選活動受理申請期間內,經由下列機關(構)向中央主管機關推薦申請優良測繪業評選:
一、政府機關。
二、學術研究機構。
三、全國或地方測繪業商業同業公會。
四、全國或地方測量技師公會。
優良測繪業評選及獎勵辦法 (民國 97 年 01 月 28 日 )
測繪業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經評選為優良測繪業:
一、對於測繪技術,有重要研發成果。
二、提升測繪服務品質,有重大成效。
三、參與測繪學術活動,促進國內、外測繪業務交流,有重大貢獻。
四、最近三年承辦政府機關委託測繪工作,均能如期完成且品質優良。
五、參與災害緊急應變措施或協助救災工作,有重要貢獻。
六、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之具體測繪優良事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