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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地價調查估計規則
買賣或收益實例之土地上有建築改良物(以下簡稱建物)者,其建物現值,依第十一條至第十三條規定計算。
地價調查估計規則 (民國 102 年 12 月 31 日 )
建物主體構造之種類如下:
一、竹造。
二、土造、土磚混合造。
三、木造。
四、石造。
五、磚造。
六、加強磚造。
七、鋼鐵造或輕鋼架造。
八、鋼筋混凝土造。
九、鋼骨鋼筋混凝土造。
十、鋼骨造。
十一、其他。
建物現值之估計程序如下:
一、計算建物重建價格。其公式如下:
建物重建價格=建物單價x建物面積
二、計算建物累積折舊額。其公式如下:
建物累積折舊額=建物重建價格x建物每年折舊率x經歷年數
三、計算建物現值。其公式如下:
建物現值=建物重建價格—建物累積折舊額
前項建物單價,應以不同主體構造種類之建物標準單價為準。但建物之樓層高度、層數、材料、用途、設計及建築物設備等特殊者,應酌予增減計算之。
第一項建物現值之計算,得簡化為下列公式:
建物現值=建物單價x【1 —(年折舊率x經歷年數)】x建物面積。
前條所稱建物面積,已辦理登記者,以建物登記之面積為準;其全部或部分未辦理登記者,以實際調查之面積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