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災區低收入戶創業貸款利息補貼作業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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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災區低收入戶創業貸款利息補貼作業辦法
第 6 條
前條應檢附文件有欠缺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通知申請人於限期內補正;屆期未補正者,不予受理。
災區低收入戶創業貸款利息補貼作業辦法
(民國 111 年 12 月 16 日 )
第 5 條
受災低收入戶,經金融機構核放本貸款者,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向戶籍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本貸款利息補貼:
一、金融機構核放本貸款相關證明文件。
二、事業負責人證明文件。
三、切結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