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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身心障礙者保護通報及處理辦法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訪視、調查後,經評估有本法第七十八條第一項規定需緊急安置之情事者,應以書面通報當地警察機關勤務指揮中心,並通知身心障礙者之監護人、家屬。但無監護人、家屬、通知顯有困難或顯不符身心障礙者利益時,不在此限。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 EN
身心障礙者遭受第七十五條各款情形之一者,情況危急非立即給予保護、安置或其他處置,其生命、身體或自由有立即之危險或有危險之虞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予緊急保護、安置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前項緊急保護、安置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時,得請求檢察官或當地警察機關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