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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身心障礙者服務人員資格訓練及管理辦法 EN
第三條至第七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之一所稱相關科、系、組、所、學位學程,由中央主管機關認定之。
身心障礙者服務人員資格訓練及管理辦法 (民國 106 年 05 月 02 日 ) EN
社會工作人員應具下列資格之一:
一、社會工作師考試及格。
二、專科以上學校社會工作相關科、系、所、學位學程畢業或取得其輔系證書。
三、具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社會工作師考試應考資格。
四、高等考試、普通考試或相當高等考試及普通考試之特種考試社會行政職系考試及格,並具一年以上社會工作相關工作經驗。
教保員及訓練員應具下列資格之一:
一、大專校院醫學、護理、復健、職能治療、物理治療、教育、特殊教育、社會、社會工作、社會福利、輔導、心理、兒童及少年福利、幼保、早期療育、聽力、語言治療、老人照顧、長期照顧相關科、系、所、學位學程畢業。
二、高級中等以上學校畢業,領有教保員及訓練員訓練結業證明書。
生活服務員應具下列資格之一:
一、領有生活照顧服務相關訓練結業證明書。
二、具教保員、訓練員或照顧服務員資格。
三、領有照顧服務員職類技術士證或保母人員職類技術士證。
四、高中(職)以上學校護理、照顧相關科、系、組、所、學位學程畢業。
照顧服務員應具下列資格之一:
一、領有照顧服務員訓練結業證明書。
二、領有照顧服務員職類技術士證。
三、高中(職)以上學校護理、照顧相關科、系、組、所、學位學程畢業。
居家服務督導員應具下列資格之一:
一、社會工作師考試及格。
二、大專校院社會工作、醫學、護理、職能治療、物理治療、營養、藥學、公共衛生及老人照顧相關科、系、組、所、學位學程畢業。
三、大專校院非屬前款所列相關科、系、組、所、學位學程畢業,具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社會工作師考試應考資格,且具一年以上老人、身心障礙者福利或照顧服務相關工作經驗。
四、高級中等以上學校護理、老人照顧相關科、組畢業,且具三年以上老人、身心障礙者照顧服務經驗。
五、曾專職或專任照顧服務員五年以上。
六、領有居家服務督導員職前訓練結業證明書。
輔具評估人員應領有輔具評估人員訓練結業證明書,並具下列各類輔具評估人員資格之一:
一、甲類輔具評估人員:領有物理治療師或職能治療師考試及格證書。
二、乙類輔具評估人員:領有語言治療師考試及格證書。
三、丙類輔具評估人員:領有聽力師考試及格證書。
四、丁類輔具評估人員:大專校院醫學、護理、復健諮商、物理治療、職能治療、特殊教育、聽語、醫工、輔助科技相關系、所、學位學程畢業,並從事輔助科技相關服務滿二年。
五、戊類輔具評估人員應具下列資格之一:
(一)領有驗光師考試及格證書。
(二)國內外大專校院視光學系畢業,並實際從事驗光工作二年以上。
(三)曾任職於視覺功能障礙服務提供單位、醫療機構,實際從事定向行動訓練、視覺功能障礙生活技能訓練或視覺功能障礙輔具訓練服務二年以上。
(四)曾任職於政府主辦、委託或補助辦理之特殊教育或職業重建之服務單位,實際從事視覺功能障礙服務二年以上。
服務於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自行或委託辦理之輔具中心之人員,尚未領有輔具評估人員訓練結業證明書者,應於具二年以上輔具評估資歷之輔具評估人員監督下,協助執行輔具服務,並於聘僱後一年內取得輔具評估人員訓練結業證明書;其未取得者,不予續聘。
丁類輔具評估人員之資格訓練,自本辦法中華民國一○六年五月二日修正施行之日起停止辦理;停止辦理前已取得輔具評估人員訓練結業證明書者,得繼續從事輔具評估工作。
第一項第五款第二目規定,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一月一日起停止適用;停止適用前已取得戊類輔具評估人員訓練結業證明書者,得繼續從事輔具評估工作。
身心障礙福利機構院長(主任)及副院長(副主任)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一、領有身心障礙專科社會工作師證書者。
二、大專校院醫學、護理、復健、職能治療、物理治療、教育、特殊教育、社會、社會工作、社會福利、輔導、心理、兒童及少年福利、幼保、早期療育、聽力、語言治療、老人照顧、長期照顧相關科系、所(組)畢業,並具二年以上社會福利機關(構)或身心障礙社區服務工作經驗。
三、大專校院畢業,領有本辦法所定身心障礙者服務人員資格訓練之結業證明,並具二年以上社會福利機關(構)或身心障礙社區服務工作經驗;服務住宿機構者應具四年以上社會福利機關(構)工作經驗。
四、高級中等以上學校畢業,領有本辦法所定身心障礙者服務人員資格訓練之結業證明,並具四年以上社會福利機關(構)工作經驗;服務住宿機構者應具六年以上住宿機構社會工作人員、護理人員、教保員或訓練員服務工作經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