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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身心障礙者服務人員資格訓練及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及家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社會工作人員應具下列資格之一:
一、社會工作師考試及格。
二、專科以上學校社會工作相關科、系、所、學位學程畢業或取得其輔系證書。
三、具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社會工作師考試應考資格。
四、高等考試、普通考試或相當高等考試及普通考試之特種考試社會行政職系考試及格,並具一年以上社會工作相關工作經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