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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服兵役役男家屬生活扶助實施辦法
未依前條規定扶助,或雖經扶助後仍不足以維持生活,或全家均屬老弱而無工作能力者,應依其收入核列等級,於役男徵集服役達一個月以上者,按其役期長短發給一次安家費及三節生活扶助金,以維持其生活。但中華民國八十三年一月一日至九十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間出生徵集入營接受常備兵役軍事訓練、常備役體位役男申請服替代役或替代役體位申請服宗教因素替代役,於服役達二個月以上者,依核列等級,發給一次安家費。
前項所定依其收入核列等級如下,其發放基準如附表一:
一、甲級:未達當地最低生活費標準百分之十。
二、乙級:已達當地最低生活費標準百分之十以上,未達百分之七十。
三、丙級:已達當地最低生活費標準百分之七十以上,未達最低生活費標準。
服兵役役男家屬生活扶助實施辦法 (民國 113 年 01 月 18 日 )
役男家屬具有工作能力而未就業者,鄉(鎮、市、區)公所應列冊送當地公營職業訓練機構或國民就業輔導單位協助就業,使其自行營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