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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

法規名稱: 戶籍法 EN
遷徙登記,以本人或戶長為申請人。
全戶之遷徙登記,以戶長為申請人。
1.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50 年 12 月 09 日
要旨:
原告之申請認領登記,如其目的在於繼承已故王某之遺產,則依司法院院 字第七三五號解釋意旨視之,本件原告之法定代理人生母柯某如果確係該 已故王某生前同居一家之妾,則遺腹所生之原告,應可視為經該王某所撫 育者,與原告之兄弟姊妹為同一順序之繼承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