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法條

法規名稱: 國民法官選任辦法
審判長應自行或指定適當之人當場操作抽選之電腦程式或以人工抽籤方式,自到庭且未受不選任裁定之候選國民法官抽選出所需人數之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
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於前項之情形準用之。

國民法官選任辦法 (民國 111 年 03 月 25 日 )
法院得以電腦程式或人工抽籤方式進行前條所定隨機抽選。
前項電腦程式應由司法院統一開發後提供法院使用;司法院並應確認其功能需符合隨機抽選要求,且得與個人資料之資料庫自動化檢核系統介接,以符合法院之實際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