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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民法官選任辦法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刑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5 條
法院得以電腦程式或人工抽籤方式進行前條所定隨機抽選。
前項電腦程式應由司法院統一開發後提供法院使用;司法院並應確認其功能需符合隨機抽選要求,且得與個人資料之資料庫自動化檢核系統介接,以符合法院之實際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