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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法院辦理促進轉型正義條例第六條救濟案件審理辦法
管轄法院書記官,應速將前條之書狀繕本,送達於對應之檢察署檢察官。

促轉條例第六條第六項申請人(以下簡稱申請人)提起救濟時,除應依刑事訴訟法規定之程式提出書狀外,另應於書狀記載及附具以下事項,提出於管轄法院:
一、提起救濟之申請人為非因不法追訴、審判而權利受損之人者,其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身分證明文件編號、住所或居所。
二、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以下簡稱促轉會)或法務部駁回處分書及提起救濟之裁判書或處分書複本;如未能附具裁判書或處分書複本者,得提出其案號或相關資料。
三、符合促轉條例第六條第一項之具體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