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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法院辦理家事事件遠距訊問審理及文書傳送作業辦法
法官得授權書記官於進行遠距訊問前一日下午三時前,利用遠距訊問排程系統,登記訊問端法庭之使用;其依第三條訊問者,並應登記使用受訊問端法庭,同時通知受訊問人受訊問之時間及處所。
因案情需要須緊急訊問者,得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惟應由訊問端法院先行與受訊問端法院協調。
依第一項排程登記後,如有異動,應利用該系統變更登記。
受訊問人所在處所無遠距訊問設備者,法院得利用受訊問人所在地法院之遠距訊問設備訊問之。受訊問人聲請於其所在處所進行遠距訊問,而法院認為不適當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