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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法院辦理家事事件遠距訊問審理及文書傳送作業辦法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少年及家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受訊問人所在處所無遠距訊問設備者,法院得利用受訊問人所在地法院之遠距訊問設備訊問之。受訊問人聲請於其所在處所進行遠距訊問,而法院認為不適當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