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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法官職務評定辦法
職務評定之獎懲如下:
一、年終評定為良好,且未受有刑事處罰、懲戒處分者,晉一級,並給與一個月俸給總額之獎金;已達所敘職務最高俸級者,給與二個月俸給總額之獎金。
二、另予評定為良好,且未受有刑事處罰、懲戒處分者,不晉級,給與半個月俸給總額之獎金;已達所敘職務最高俸級者,給與一個月俸給總額之獎金。
三、年終評定或另予評定為未達良好,不晉級,不給與獎金。
連續四年年終評定為良好,且未受有刑事處罰、懲戒處分者,除依前項第一款規定給與獎金外,晉二級。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適用第一項第一款及前項有關晉級之規定:
一、候補、試署服務成績審查不及格。
二、受休職、降級、減俸或記過之懲戒處分確定後,仍在不得晉敘期間。
第二項所稱連續四年年終評定為良好,指依本辦法及檢察官職務評定辦法規定,連續四個年度均參加年終評定且評定為良好。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視為不中斷,扣除各該年資,前後併計:
一、前項不適用晉級規定之年資。
二、依法應徵服兵役、育嬰留職停薪,或有第四條之一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四款情形之一,或因其他不可歸責於受評人之事由,致不予辦理職務評定或辦理另予評定良好之年資。
十二月二日以後退休生效或死亡,致當年度年終評定應予晉級部分,無法於次年一月一日執行者,給與二個月俸給總額之獎金。但符合第二項晉二級資格者,給與三個月俸給總額之獎金。
受評人同一違失行為,於受刑事處罰或懲戒處分確定前之年度,職務評定已據以評列為未達良好,於該處罰或處分確定當年度,視為第一項及第二項所稱未受有刑事處罰、懲戒處分者。
法官職務評定辦法 (民國 112 年 11 月 23 日 )
評定年度內符合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予辦理職務評定:
一、未符合辦理另予評定之資格。
二、因公傷病請公假期間累計達六個月以上。
三、請事假、病假或延長病假,累計達六個月以上。
四、因健康或個人體能因素停減分案件且分案比例未達全股二分之一,累計該停減分案件期間占考評期間之比例逾二分之一。
前項第四款之停減分案件期間及考評期間,扣除放假日及停止上班日後,按日計算;比例之計算,以四捨五入計至小數點後第一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