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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法官職務評定辦法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司法人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1 條
評定年度內符合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予辦理職務評定:
一、未符合辦理另予評定之資格。
二、因公傷病請公假期間累計達六個月以上。
三、請事假、病假或延長病假,累計達六個月以上。
四、因健康或個人體能因素停減分案件且分案比例未達全股二分之一,累計該停減分案件期間占考評期間之比例逾二分之一。
前項第四款之停減分案件期間及考評期間,扣除放假日及停止上班日後,按日計算;比例之計算,以四捨五入計至小數點後第一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