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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私人或團體捐贈珍貴文書獎勵辦法 EN
本辦法依檔案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檔案法 (民國 97 年 07 月 02 日 ) EN
私人或團體所有之文件或資料,具有永久保存價值者,檔案中央主管機關得接受捐贈、受託保管或收購之。
捐贈前項文件或資料者,得予獎勵,獎勵辦法由檔案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