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懲戒法院法官助理遴聘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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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懲戒法院法官助理遴聘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辦法
第 1 條
本辦法依懲戒法院組織法第十二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懲戒法院法官助理之遴聘、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事項,依本辦法規定辦理,懲戒法院亦得自行訂定補充規定規範之。
懲戒法院組織法
(民國 109 年 06 月 10 日 )
EN
第 12 條
懲戒法院於必要時得置法官助理一人至四人,依聘用人員相關法令聘用專業人員充任之,協助法官辦理案件程序之審查、法律問題之分析、資料之蒐集等事項。
具專業證照執業資格者,經聘用充任法官助理期間,計入其專業執業年資。
法官助理之遴聘、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等相關事項,由司法院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