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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法官遷調改任辦法
司法院、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研究法官之遴選,應由司法院將符合前條第一項所定資格且志願調派者,參酌法務部司法官學院司法官班結業期別,按審級分別造具名冊,送請所屬法院及用人機關(單位)表示意見。
司法院院長就符合前條第一項所定資格之人員中,得參考前項用人機關(單位)之意見,並審酌第十條第九項各款所列情形,擬具與擬補職缺同額之遷調名單,提請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審議。
第十一條第七項規定,於司法院、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研究法官之遴選,準用之。
法官遷調改任辦法 (民國 113 年 01 月 23 日 )
首次調任二審法院法官之遴選,應由司法院將符合第七條所定資格者,參酌法務部司法官學院司法官班結業期別,按其選定參加票選及推薦之事務類別分別造具名冊,逕送冊列人員所屬法院及直接上級審法院辦理票選,並送經司法院指定之所在地律師公會辦理推薦。冊列人員填具聲明書放棄參加票選及推薦者,不列入上開名冊。
前項冊列人員依選定參加票選及推薦之事務類別,其直接上級審法院分別為高等法院或其分院、高等行政法院高等行政訴訟庭或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所屬法院及直接上級審法院應於司法院指定時間同時辦理票選,由所屬法院及直接上級審法院院長、庭長、法官(調派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辦理審判事務者除外)以無記名限制連記法秘密投入指定票匭(臺灣高等法院及其分院採民、刑事分別投票,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採智慧財產、商業分別投票,餘均合併投票),連記人數不得逾冊列人數二分之一。冊列人數僅一人,得圈選一人。
未依指定日期、時間投票者,視同棄權。但投票日公假或公差者,得先行領取選票圈選彌封後,送交辦理票選法院之政風單位保管,再由人事單位於投票日會同政風單位將該選票投入票匭。
調派辦事法官在調派辦事機關投票。但研究法官及調派司法院、法官學院、法務部司法官學院辦事者,在占缺法院投票;其前往占缺法院投票時,給予公假,並得於投票日前先行投票。先行投票程序比照前項但書規定辦理。
所在地律師公會辦理推薦時,應擇品德、學識、工作、才能優良者,於司法院指定期間內,就冊列人員秘密推薦之,推薦人數不得逾冊列人數三分之一。冊列人數不滿三人,得推薦一人。如認冊列人員有不適合調任二審法院法官者,得敘明具體事由提出不宜遴選之建議。
曾任一審法院院長、庭長,或二審法院院長、庭長、實任法官,或三審法院庭長、法官,或現調派第三條第二項第一款、第六款、第七款所列法官,或曾任第三條第二項第三款所列人員,或其他法律明定年資及待遇依相當職務之法官、檢察官列計之人員,免經第一項票選及推薦程序。
司法院得將符合第七條所定資格且志願調任人員名冊,送請所屬法院及擬補職缺法院表示意見。
司法院院長就符合第七條所定資格人員中,得參考第三項票選、第六項推薦及前項法院意見,並審酌下列各款情形,擬具與擬補職缺同額之遷調名單,提請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審議:
一、法官服務年資。
二、法務部司法官學院司法官班結業期別。
三、最近五年辦理事務之類型、考績及職務評定結果。
四、最近五年從事在職進修或參與其他審判外司法職務之情形。
五、歷年撰寫具有參考價值之裁判或發表學術論文之情形。
六、其他有利於審議之情形。
前項遷調名單所列人員如有檢附第三款至第六款學經歷資料,併提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審議。
司法院辦理首次調任二審法院法官及一審法院庭長之遴選(任)時,其票選及推薦名冊合併造具之。
第三項、第五項之票選,不得行競選或助選活動,亦不得委託他人投票。
首次調任二審法院法官之遴選,應由司法院將符合第七條所定資格者,參酌法務部司法官學院司法官班結業期別,按其選定參加票選及推薦之事務類別分別造具名冊,逕送冊列人員所屬法院及直接上級審法院辦理票選,並送經司法院指定之所在地律師公會辦理推薦。冊列人員填具聲明書放棄參加票選及推薦者,不列入上開名冊。
前項冊列人員依選定參加票選及推薦之事務類別,其直接上級審法院分別為高等法院或其分院、高等行政法院高等行政訴訟庭或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所屬法院及直接上級審法院應於司法院指定時間同時辦理票選,由所屬法院及直接上級審法院院長、庭長、法官(調派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辦理審判事務者除外)以無記名限制連記法秘密投入指定票匭(臺灣高等法院及其分院採民、刑事分別投票,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採智慧財產、商業分別投票,餘均合併投票),連記人數不得逾冊列人數二分之一。冊列人數僅一人,得圈選一人。
未依指定日期、時間投票者,視同棄權。但投票日公假或公差者,得先行領取選票圈選彌封後,送交辦理票選法院之政風單位保管,再由人事單位於投票日會同政風單位將該選票投入票匭。
調派辦事法官在調派辦事機關投票。但研究法官及調派司法院、法官學院、法務部司法官學院辦事者,在占缺法院投票;其前往占缺法院投票時,給予公假,並得於投票日前先行投票。先行投票程序比照前項但書規定辦理。
所在地律師公會辦理推薦時,應擇品德、學識、工作、才能優良者,於司法院指定期間內,就冊列人員秘密推薦之,推薦人數不得逾冊列人數三分之一。冊列人數不滿三人,得推薦一人。如認冊列人員有不適合調任二審法院法官者,得敘明具體事由提出不宜遴選之建議。
曾任一審法院院長、庭長,或二審法院院長、庭長、實任法官,或三審法院庭長、法官,或現調派第三條第二項第一款、第六款、第七款所列法官,或曾任第三條第二項第三款所列人員,或其他法律明定年資及待遇依相當職務之法官、檢察官列計之人員,免經第一項票選及推薦程序。
司法院得將符合第七條所定資格且志願調任人員名冊,送請所屬法院及擬補職缺法院表示意見。
司法院院長就符合第七條所定資格人員中,得參考第三項票選、第六項推薦及前項法院意見,並審酌下列各款情形,擬具與擬補職缺同額之遷調名單,提請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審議:
一、法官服務年資。
二、法務部司法官學院司法官班結業期別。
三、最近五年辦理事務之類型、考績及職務評定結果。
四、最近五年從事在職進修或參與其他審判外司法職務之情形。
五、歷年撰寫具有參考價值之裁判或發表學術論文之情形。
六、其他有利於審議之情形。
前項遷調名單所列人員如有檢附第三款至第六款學經歷資料,併提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審議。
司法院辦理首次調任二審法院法官及一審法院庭長之遴選(任)時,其票選及推薦名冊合併造具之。
第三項、第五項之票選,不得行競選或助選活動,亦不得委託他人投票。
三審法院法官之遴選,應由司法院將符合第九條所定資格者,參酌法務部司法官學院司法官班結業期別,按其選定參加票選之事務類別分別造具名冊,逕送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辦理票選。但冊列人員填具聲明書放棄參加票選者,不列入上開名冊。
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應於司法院指定時間辦理票選,由該院院長、庭長、法官(包括調派辦理審判事務者)以無記名限制連記法秘密投入指定票匭,連記人數不得逾冊列人數二分之一。冊列人數僅一人,得圈選一人。
未依指定日期、時間投票者,視同棄權。但投票日公假或公差者,得於投票日前先行領取選票圈選彌封後,送交辦理票選法院之政風單位保管,再由人事單位於投票日會同政風單位將該選票投入票匭。
曾任一審法院院長,或二審法院院長、庭長,或三審法院庭長、法官,或第三條第二項第三款所列人員,或其他法律明定年資及待遇依相當職務之法官、檢察官列計之人員,免經第一項票選程序。
司法院得將符合第九條所定資格且志願調任人員名冊,送請所屬法院及擬補職缺法院表示意見。
司法院院長就第九條所定資格人員中,得參考第二項票選及第五項法院意見,並審酌前條第九項各款所列情形,擬具與擬補職缺同額之遷調名單,提請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審議。
前項遷調名單所列人員應檢附前條第十項資料,併提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審議。
前條第十二項規定,於三審法院法官之遴選,準用之。
三審法院法官之遴選,應由司法院將符合第九條所定資格者,參酌法務部司法官學院司法官班結業期別,按其選定參加票選之事務類別分別造具名冊,逕送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辦理票選。但冊列人員填具聲明書放棄參加票選者,不列入上開名冊。
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應於司法院指定時間辦理票選,由該院院長、庭長、法官(包括調派辦理審判事務者)以無記名限制連記法秘密投入指定票匭,連記人數不得逾冊列人數二分之一。冊列人數僅一人,得圈選一人。
未依指定日期、時間投票者,視同棄權。但投票日公假或公差者,得於投票日前先行領取選票圈選彌封後,送交辦理票選法院之政風單位保管,再由人事單位於投票日會同政風單位將該選票投入票匭。
曾任一審法院院長,或二審法院院長、庭長,或三審法院庭長、法官,或第三條第二項第三款所列人員,或其他法律明定年資及待遇依相當職務之法官、檢察官列計之人員,免經第一項票選程序。
司法院得將符合第九條所定資格且志願調任人員名冊,送請所屬法院及擬補職缺法院表示意見。
司法院院長就第九條所定資格人員中,得參考第二項票選及第五項法院意見,並審酌前條第九項各款所列情形,擬具與擬補職缺同額之遷調名單,提請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審議。
前項遷調名單所列人員應檢附前條第十項資料,併提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審議。
前條第十二項規定,於三審法院法官之遴選,準用之。
司法院得因業務需要,遴選一審法院、二審法院法官調派司法院、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任研究法官。但調派司法院任研究法官者,以實任法官為限。
調派期間以三年為原則。但司法院因業務需要,得延長一年。
調派司法院辦事之法官接續調派司法院任研究法官者,調派期間合計不得逾四年。
前二項調派期間屆滿後,應歸建原法院或依其志願及資格調任其他法院庭長、法官。調派期間未滿者,亦同。
司法院得因業務需要,遴選一審法院、二審法院法官調派司法院、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任研究法官。但調派司法院任研究法官者,以實任法官為限。
調派期間以三年為原則。但司法院因業務需要,得延長一年。
調派司法院辦事之法官接續調派司法院任研究法官者,調派期間合計不得逾四年。
前二項調派期間屆滿後,應歸建原法院或依其志願及資格調任其他法院庭長、法官。調派期間未滿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