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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法警管理辦法
現職僱用法警之管理,適用現職雇員管理要點之規定,並準用第二條、第三條、第五條、第八條及第十條至第二十二條之規定。
法警管理辦法 (民國 108 年 08 月 06 日 )
法警之管理依本辦法之規定,本辦法未規定者,適用有關法令之規定。
本辦法所稱法警(包括法警長及副法警長),指各級法院及檢察署(以下簡稱各院檢),依法任用,辦理執行法院組織法第二十三條第三項所定之事務人員。
法警由各院檢書記官長承院、檢首長之命,予以調度指揮。於執行各項勤務時,並應受院、檢有關其他長官之命令與監督。
法警之派免,依官等分由權責機關辦理。
高等法院院、檢得視業務需要,調整所屬院、檢法警服務地區。
法警執行職務,除經長官許可得著便服外,應穿著制服。
前項制服,準用警察服制條例有關規定。
法警之佩階,依下列規定:
一、法警長佩帶二線一星。但官等為薦任者,得佩帶二線二星。
二、副法警長佩帶一線四星。但官等為薦任者,得佩帶二線一星。
三、法警佩帶一線三星。
法警應施以訓練,分為下列二種:
一、特定訓練:為應工作需要,選派人員不定期實施訓練。
二、平時訓練:每年或間年須修滿四十小時以上之課程。
前項各款之訓練,由各院檢自行辦理。各項訓練計畫另定之。
各院檢書記官長承院檢首長之命,就所屬法警之工作、生活操守及服務態度嚴加督導考核,發現獎懲事實,隨時報請院檢首長處理之。
各院檢庭長、法官、主任檢察官、檢察官發現法警有廢弛職務或不當行為時,除糾正外,並得報請院檢首長處理之。
前項人員配置之書記官認有前項情形時,亦得報請處理之。
法警執行職務有特殊功績者,得報請酌發獎品。
法警之獎懲,適用公務人員考績法及主管機關所定之獎懲規定。
法警之考績,適用公務人員考績法及其施行細則之規定。
法警之俸給,適用公務人員俸給法及其施行細則之規定。
(刪除)
法警之退休、撫卹,適用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及其施行細則之規定。
(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