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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法警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司法人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法警之佩階,依下列規定:
一、法警長佩帶二線一星。但官等為薦任者,得佩帶二線二星。
二、副法警長佩帶一線四星。但官等為薦任者,得佩帶二線一星。
三、法警佩帶一線三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