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法條

法規名稱: 動員戡亂完成憲政實施綱要
十、對於糧食、燃料、紡織、冶煉及有特別需要之工礦製造事業,各主管
機關均應特別指導輔助,其所需資金,如有短缺,應由國家銀行予以
貸款,使能積極推進,以裕供應,必要時得由政府對其成品加以管理

民事訴訟法 (民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 ) EN
對於在中華民國現無住所或住所不明之人,因財產權涉訟者,得由被告可扣押之財產或請求標的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被告之財產或請求標的如為債權,以債務人住所或該債權擔保之標的所在地,視為被告財產或請求標的之所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