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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船舶載重線勘劃規則
自乾舷甲板以下艙間或自乾舷甲板上設有符合第七十四條規定門扉之船艛內與甲板室內導出而貫穿船殼之排水口,應依下列規定裝置人員易於接近操作之有效設施,以防海水內流:
一、在正常情況下,每一排出口應裝置自動止回閥一個,且此閥應能在乾舷甲板以上部位關閉者。
二、自排出管之舷內端至夏期載重線之垂直距離大於船長百分之一時,該排出管得裝置無關閉設施之自動止回閥二具。但靠裡端之閥應裝於航行時能隨時易於接近檢查之處。
三、前款之垂直距離大於船長百分之二,並經驗船機構認可時,該排出管得僅裝一具無關閉設施之自動止回閥。但操作此閥之設施應裝於人員易於接近之地點,並應裝有標示該閥啟閉之指示裝置。
當船舶向任一舷傾側五度,而其乾舷甲板不致沒入水中時,得由可供載貨之圍蔽船艛裝設貫穿船殼之排水口;否則其排洩水應依航政機關或驗船機構認可之方法導入船內。
船舶載重線勘劃規則 (民國 108 年 08 月 21 日 )
封閉船艛兩端艙壁上之所有開口,應設有鋼質或其他相當材料製作之氣候密門扉;本項門扉應永久固著於艙壁上,並應加框及防撓裝置,使其全部構造能與未經開口之艙壁強度相等,且關閉時具有同等氣候密性。
門扉之氣候密關閉裝置,應包括墊片及扣閂或其他同等功效之裝置,此等裝置應永久固著於艙壁或門扉上,且應使門扉能自內外啟閉。
封閉船艛兩端艙壁上開口處之門檻,除另有規定者外,其距甲板之高度至少應為三八○公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