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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船舶載重線勘劃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4 條
封閉船艛兩端艙壁上之所有開口,應設有鋼質或其他相當材料製作之氣候密門扉;本項門扉應永久固著於艙壁上,並應加框及防撓裝置,使其全部構造能與未經開口之艙壁強度相等,且關閉時具有同等氣候密性。
門扉之氣候密關閉裝置,應包括墊片及扣閂或其他同等功效之裝置,此等裝置應永久固著於艙壁或門扉上,且應使門扉能自內外啟閉。
封閉船艛兩端艙壁上開口處之門檻,除另有規定者外,其距甲板之高度至少應為三八○公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