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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EN
航空器使用人應依障礙資料訂定相關程序,以符合第八十七條、第八十八條及第九十條規定。
航空器使用人應將障礙圖之準確度於訂定符合第八十七條、第八十八條及第九十條規定之相關程序時列入考慮。
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民國 112 年 10 月 27 日 ) EN
直昇機於起飛及爬升初期之性能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一級性能直昇機:於到達起飛決定點或到達該點之前發生關鍵動力機件失效,而中止起飛時,應能於放棄起飛區域內降落;如於起飛決定點或到達該點之後發生失效時,應能繼續起飛、爬升及以安全高度超越航路上所有障礙,直至直昇機到達第八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之位置。
二、二級性能直昇機:於動力機件正常運作情況下,應能以安全高度超越航路上所有障礙,直至直昇機到達第八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之位置;如於到達起飛臨界點之後發生關鍵動力機件失效時,應能繼續起飛、爬升及以安全高度超越航路上所有障礙,直至直昇機到達第八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之位置。但於到達起飛臨界點前發生關鍵動力機件失效需迫降時,應符合第八十五條之規定。
三、三級性能直昇機:於動力機件正常運作情況下,應能以安全高度超越航路上所有障礙,直至直昇機到達第八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之位置。但於航路上發生動力機件失效需迫降時,應符合第八十五條之規定。
直昇機於航路階段之性能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一級或二級性能直昇機於航路階段任一點發生關鍵動力機件失效時,應能以安全高度繼續飛航至符合第八十九條第一款或第二款規定之操作區域。
二、三級性能直昇機於動力機件正常運作之情況下,應能以安全高度繼續按其預定航路或計畫中之轉降航路飛航。但於航路上發生動力機件失效需迫降時,應符合第八十五條之規定。
配備三套以上動力機件之直昇機,如於航路上發生二套動力機件失效時,應能繼續飛航至適當之操作區域降落。
飛機於起飛階段發生關鍵發動機失效時,其性能如執行放棄起飛應能於剩餘跑道距離內停住,如繼續起飛應能以安全高度超越所有障礙爬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