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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國防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執行單位依前條第四款規定建置之利益衝突迴避、資訊揭露管理機制,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利益衝突迴避、資訊揭露之受理單位。
二、因一般研發成果授權或讓與而應向受理單位主動揭露或自行迴避之態樣及要件。
三、審議會議之組成、審議基準及作業程序。
四、違反應遵行事項之處置。
五、相關資訊之公告方式與範圍、內部及外部通報程序。
六、利益衝突迴避及資訊揭露之教育訓練。
七、利益衝突迴避及資訊揭露之其他管理措施。
前條第一項第一款之管理制度,應包含下列事項:
一、建立一般研發成果管理之權責編制。
二、規劃並執行一般研發成果之申請、登記、取得、維護及確保等相關管理程序,並定期盤點。
三、一般研發成果之相關文件、資訊及人員等保密措施。
四、建置利益衝突迴避、資訊揭露管理機制。
五、建立處分股權之價格、時點等評估程序。
六、其他相關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