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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統計法 EN
各機關應於第六條所定方案之統計範圍內,依所辦公務性質及業務需要,訂定公務統計方案。
統計法 (民國 107 年 06 月 20 日 ) EN
中央主計機關對各級政府及中央各機關統計範圍之劃分,應擬具方案,報請行政院核定實施。
前項方案內容修正未涉及基本原則之變更者,得逕由中央主計機關與有關機關商定後分行。
地方政府主計機關得依第一項所定方案,辦理各該政府及其所屬機關之統計範圍劃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