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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統計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主計總處 > 統計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中央主計機關對各級政府及中央各機關統計範圍之劃分,應擬具方案,報請行政院核定實施。
前項方案內容修正未涉及基本原則之變更者,得逕由中央主計機關與有關機關商定後分行。
地方政府主計機關得依第一項所定方案,辦理各該政府及其所屬機關之統計範圍劃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