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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俸給法
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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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
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俸給法
第 9 條
依各種考試或任用法規限制調任之人員、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轉任公務人員條例轉任之人員,在限制轉調機關、職系或年限內,如依另具之公務人員任用資格任用時,應以其所具該公務人員任用資格重新銓敘審定俸級。
前項人員以其他任用資格於原職務改任時,應以其所具該公務人員任用資格重新銓敘審定俸級。
1.
裁判字號:
97 年判字第 360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97 年 04 月 30 日
要旨:
按行政訴訟法第 273 條第 1 項第 1 款所稱適用法規顯有錯誤者,係 指確定判決所適用之法規顯然不合於法律規定,或與司法院現尚有效之解 釋,或本院尚有效之判例顯然違反者而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