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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專利師考試規則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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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專利師考試規則
第 9 條
本考試及格方式,以應試科目總成績滿六十分及格。但總成績滿六十分及格人數未達第六條第一項第六款各該選試科目全程到考人數百分之十六時,以錄取各該選試科目全程到考人數百分之十六為及格。全程到考人數百分之十六若有小數,一律進位取其整數,並以全程到考人數百分之十六最後一名之總成績為其及格標準,最後一名有數人同分,均予錄取。
前項應試科目總成績之計算,以各科目成績平均計算之。
本考試應試科目有一科成績為零分或總成績未滿五十分者,均不予及格。缺考之科目,以零分計算。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專利師考試規則
(民國 106 年 03 月 24 日 )
第 6 條
本考試應試科目:
一、專利法規。
二、專利行政與救濟法規。
三、專利審查基準與實務。
四、普通物理與普通化學。
五、專業英文或專業日文(任選一科)。
六、工程力學或生物技術或電子學或物理化學或工業設計或計算機結構(任選一科)。
七、專利代理實務。
前項應試科目之試題題型如下:
一、專利法規、專利行政與救濟法規、專利審查基準與實務、專業英文、專業日文採申論式與測驗式之混合式試題。
二、普通物理與普通化學採測驗式試題。
三、工程力學、生物技術、電子學、物理化學、工業設計、計算機結構、專利代理實務採申論式試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