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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工福利金條例施行細則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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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職工福利金條例施行細則
EN
第 9 條
公司之監察人、受破產宣告之破產管理人或破產清算人執行職務時,應查核職工福利金是否依法提撥;如因怠忽職務致應撥之福利金受有損害者,得依本條例第十一條規定處罰。
職工福利金條例
(民國 104 年 07 月 01 日 )
EN
第 11 條
違反第二條、第三條之規定,不為提撥或提撥不足額者,除由主管官署責令提撥外,處負責人以一千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