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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植物檢疫物輸入隔離檢疫作業辦法 EN
隔離檢疫物於隔離檢疫期間,輸入人應依核准之內容管理,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隔離檢疫物之全部、部分及其衍生物,未經植物檢疫機關同意,不得擅自移出隔離圃場。
二、人員進出隔離圃場與相關肥料、藥劑、栽培介質及資材進出及使用時,應留有紀錄備查。
三、使用過之栽培介質、資材、產生之廢液廢水及植物殘體應集中,並以植物檢疫機關規定之消毒方法消毒後,始得丟棄或排出,並應留有紀錄備查。
四、有移出入其他檢疫物情形,應經植物檢疫機關同意。
五、發現隔離檢疫物死亡或感染有害生物時,應立即通知植物檢疫機關,並依檢疫人員指導處置,或由植物檢疫機關逕行處置;其所需費用由輸入人負擔。
輸入人提供之隔離圃場應保持安全隔離設施完整性,不得擅自變更。有損壞或其他因素致不符合第五條規定時,應通知植物檢疫機關人員,並立即採取安全處理措施。
隔離檢疫物於植物檢疫機關或指定之隔離圃場內實施隔離檢疫者,輸入人應依相關規定支付費用。
植物檢疫物輸入隔離檢疫作業辦法 (民國 109 年 10 月 27 日 ) EN
隔離圃場應符合下列各款條件之一者:
一、隔離田:
(一)田區周圍設置圍籬,與外界區隔。
(二)周圍五十公尺內未栽植同科植物。
(三)出入口上鎖,並有專職負責人員,且管制車輛出入。
二、溫室或網室:
(一)以不透水材質覆蓋屋頂。
(二)四周、對外通氣孔、窗戶及其他所有網洞均以孔隙直徑零點六毫米以下之細網與外界分隔。
(三)管制人員進入處設置人員手部及鞋底消毒設施。
(四)出入口上鎖,並有專職負責人員出入管制。
(五)地面未有雜草及土壤;其為透水地面者,應設有離地三十公分以上植床。
隔離檢疫物經植物檢疫機關判定具蟲媒病害風險者,其隔離圃場應符合前項第二款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