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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植物檢疫物輸入隔離檢疫作業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動植物防檢疫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隔離圃場應符合下列各款條件之一者:
一、隔離田:
(一)田區周圍設置圍籬,與外界區隔。
(二)周圍五十公尺內未栽植同科植物。
(三)出入口上鎖,並有專職負責人員,且管制車輛出入。
二、溫室或網室:
(一)以不透水材質覆蓋屋頂。
(二)四周、對外通氣孔、窗戶及其他所有網洞均以孔隙直徑零點六毫米以下之細網與外界分隔。
(三)管制人員進入處設置人員手部及鞋底消毒設施。
(四)出入口上鎖,並有專職負責人員出入管制。
(五)地面未有雜草及土壤;其為透水地面者,應設有離地三十公分以上植床。
隔離檢疫物經植物檢疫機關判定具蟲媒病害風險者,其隔離圃場應符合前項第二款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