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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物用藥品優良製造準則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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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動物用藥品優良製造準則
EN
第 9 條
原料、產品容器或封蓋於進貨時,應逐批抽取具代表性之樣品,並於原裝容器上註明。
前項樣品之容器應予適當標示,俾能追溯樣品之名稱、批號、取樣之依據、原裝容器及取樣者姓名。
動物用藥品優良製造準則
(民國 108 年 01 月 14 日 )
EN
第 10 條
前條樣品應依下列原則檢驗之:
一、每一原料均應予檢驗,確定其本質、純度及含量等均符合書面規格。但除鑑別試驗外,得視供應商所提供檢驗報告之可靠性為評估後,酌予減免。
二、產品容器及封蓋應予檢驗,以確定其符合既定規格。
三、原料、產品容器或封蓋如易遭污物、昆蟲、外來異物或微生物污染致影響其預定用途者,應於品質規格中明訂其檢驗項目及方法,逐批檢查污染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