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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農業部推動學術與研究機構參與產業創新及研究發展補助辦法
前條第一項之聲明書應明列下列事項:
一、申請日前五年未曾有執行政府科技計畫之重大違約紀錄。
二、未有因執行政府科技計畫受停權處分而其期間尚未屆滿情事。
三、就本補助案件,未依其他法令享有租稅優惠、獎勵或補助。
四、申請日前三年無欠繳應納稅捐情事。
五、申請日前三年未有嚴重違反環境保護、勞工或食品安全衛生相關法律或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之相關規定,且情節重大之情事。
申請科技專案補助者拒絕為前項之聲明,本部不受理其申請;其聲明不實經發現者,本部應駁回其申請或撤銷補助、解除契約,並追回已撥付之補助款。
申請科技專案補助者,應檢附計畫書及聲明書,依本部所定相關作業流程、表件格式、經費編列基準及其他相關規範,向本部提出。
前項計畫書應明列下列項目:
一、分年研究內容及需求經費。
二、明確之關鍵績效指標。
三、計畫目標及達成產業推動方式,落實相關研發成果運用時程與經濟及社會量化效益。
第一項申請科技專案補助案之計畫執行期間不得逾三年;另本部為促進科技專案對產業創新之效益,得訂定績效指標規範及相關考評程序。
環境建構類之科技專案有建置或維持運作研究設施或設備之必要者,申請科技專案補助者並應提出營運計畫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