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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產銷班設立及輔導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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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農業產銷班設立及輔導辦法
第 9 條
農業產銷班依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決議解散者,應於決議日起一個月內,由班長檢具相關資料,送請輔導單位協助向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註銷登記。依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由三分之二以上班員具名同意解散者,得由任一班員檢具相關資料辦理。
農業產銷班設立及輔導辦法
(民國 111 年 05 月 31 日 )
第 11 條
農業產銷班班會之決議,應經全體班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及出席班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同意。但對下列各款事項,應經全體班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及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之決議行之:
一、班公約之訂定或變更。
二、班員之除名。
三、班長、副班長、書記或會計之解任。
四、班員共同財產之購置、處分或設定負擔。
五、班員共同投資及盈餘分配、虧損分攤事宜。
六、合併。
七、解散。
八、選定或變更輔導單位。
產銷班之解散除依前項班會方式決議外,得由三分之二以上班員具名同意解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