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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農業產銷班設立及輔導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農糧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農業產銷班班會之決議,應經全體班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及出席班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同意。但對下列各款事項,應經全體班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及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之決議行之:
一、班公約之訂定或變更。
二、班員之除名。
三、班長、副班長、書記或會計之解任。
四、班員共同財產之購置、處分或設定負擔。
五、班員共同投資及盈餘分配、虧損分攤事宜。
六、合併。
七、解散。
八、選定或變更輔導單位。
產銷班之解散除依前項班會方式決議外,得由三分之二以上班員具名同意解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