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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部執行疫後強化農業韌性及農漁民協助措施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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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農業部執行疫後強化農業韌性及農漁民協助措施辦法
第 9 條
第三條至第五條農漁民協助措施之執行及前條之考核,本部得委任所屬機關、委託學校、法人或團體,或委辦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
農業部執行疫後強化農業韌性及農漁民協助措施辦法
(民國 113 年 02 月 06 日 )
第 3 條
為落實農業之社會韌性,本部得推動下列農村送暖之協助措施:
一、辦理擴大供餐及幸福餐盒。
二、配送農村長者銀髮友善食品、食材暖暖包及國產農產品等。
三、協助設置惜食專區提供國產農產品。
四、推動公私協力,設置平價專區。
五、其他農村送暖協助措施。
第 4 條
為加強農業之環境韌性,本部得推動下列鞏固農村之協助措施:
一、建置農業氣象站及網絡。
二、提升養殖供排水效能及推動科技化海上養殖。
三、辦理新(整)建韌性漁港工程。
四、改善木竹生產區林道路網,建置林火高風險地區陸空指揮通訊網絡等。
五、強化社區農路韌性基礎建設。
六、提升農業水資源永續韌性建設。
七、其他鞏固農村協助措施。
第 5 條
為增進農業之經濟韌性,本部得推動下列強韌農業之協助措施:
一、導入養禽設施(備)、水產養殖設施(備)現代化。
二、推動畜牧業、林業導入淨零智慧循環永續設施(備)。
三、推動小型漁船筏配置攜帶式之船舶自動識別系統船載臺。
四、協助建置農糧產業剩餘資源循環場域。
五、其他強韌農業協助措施。
第 8 條
本部對於農漁民協助措施之執行應定期考核;受補助對象應配合提供說明或相關資料。
未依前項規定提供說明或相關資料者,本部得撤銷或廢止補助,並以書面行政處分令其返還已撥付補助之全部或一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