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菸害防制法施行細則(112.03.22 訂定)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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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菸害防制法施行細則(112.03.22 訂定)
EN
第 9 條
經依本法第二十條第一項指定禁止吸菸之場所,應於所有入口處設置明顯禁菸標示,且不得供應與吸菸有關之器物。
菸害防制法
(民國 112 年 02 月 15 日 )
EN
第 20 條
第十八條第一項及前條第一項以外之場所,經所有人、負責人或管理人指定禁止吸菸者,不得吸菸。
孕婦或未滿三歲兒童在場之室內場所,不得吸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