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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全民健康保險執行公共安全事故與重大交通事故公害及食品中毒事件代位求償辦法 EN
保險人於獲悉有符合第五條規定之情事時,應於獲悉之次日起三十日內,以書面通知第三人及受害人。
前項書面通知至少應含下列事項:
一、保險人蒐集之資料及其初步推定之結果。
二、第三人對其有無投保責任保險之告知義務。
三、保險人正式確認之期限。
第三人於接獲通知後,應即將其有無投保責任保險,據實告知保險人;保險人於獲悉第三人已投保責任保險後,應即通知該責任保險人。
因同一公共安全事故,經全民健康保險(以下稱本保險)給付醫療費用總額在新臺幣五萬元以上者,保險人得代位求償。
因同一重大交通事故、公害或食品中毒事件,經本保險給付醫療費用總額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上者,保險人得代位求償。
前二項總額,以本保險提供該保險給付之日起三十日內之給付費用總額,為計算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