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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藥品短缺通報登錄及專案核准製造輸入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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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必要藥品短缺通報登錄及專案核准製造輸入辦法
EN
第 9 條
經專案核准製造或輸入者,每次核准期限,最長為一年。期滿前三十日得申請展延,每次展延六個月,並以展延二次為限。但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認有必要而同意再展延者,不在此限。
前項展延,準用第五條及第六條規定向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提出申請。必要藥品或其替代藥品無不足供應之虞時,其展延申請,得不予核准。
必要藥品短缺通報登錄及專案核准製造輸入辦法
(民國 105 年 07 月 11 日 )
EN
第 5 條
申請專案核准製造,應檢附下列文件、資料:
一、申請書。
二、藥商資格證明文件。
三、藥物製造許可證明文件。
四、製造管制標準書。
五、預計製造數量及估算方式。
六、藥品之標籤、仿單及包裝擬稿。
七、其他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認有必要提出之文件、資料。
第 6 條
申請專案核准輸入,應檢附下列文件、資料:
一、申請書。
二、藥商資格證明文件。
三、輸入藥品之國外核准製造及販賣證明。
四、製造廠資料。
五、藥品檢驗規格成績書。
六、預計輸入數量及估算方式。
七、藥品之標籤、仿單及包裝。
八、其他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認有必要提出之文件、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