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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衛生福利部主管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監督及管理辦法
公設衛福財團法人依本法第五十三條第一項規定,訂定董事、監察人兼職費支給基準時,應參照行政院所定軍公教人員兼職費支給相關規定、實際運作情形及本法第五十三條第二項因素為之,經董事會通過後,報本部核准。
財團法人法 (民國 107 年 08 月 01 日 ) EN
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董事、監察人之兼職費與董事長及其他從業人員之薪資支給基準經董事會決議後,應報請主管機關核准。支給基準變更時,亦同。
主管機關審查前項薪資支給基準之訂定或變更案件時,應審酌設置性質、規模、人員專業性、責任輕重、民間薪資水準及專業人才市場供需等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