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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國際機場園區發展條例施行細則 EN
本條例第三十條所定營運之表報應包括下列營運資料:
一、旅客運量。
二、貨運運量。
三、航空器起降架次。
四、營業收入及營業費用總額。
五、其他主管機關要求提報之表報。
前項第一款至第四款之每月營運資料應於次月十五日前完成統計,並將該資料之紙本及電子檔案一併提送主管機關備查。
國際機場園區發展條例 (民國 108 年 01 月 16 日 ) EN
機場公司應定期將營運之表報,報主管機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