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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漁船航行至大陸地區許可及管理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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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臺灣地區漁船航行至大陸地區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 9 條
依第四條許可之漁船於進出漁港時,其漁業人或船長應向海岸巡防機關報驗實施安全檢查。
臺灣地區漁船航行至大陸地區許可及管理辦法
(民國 99 年 03 月 19 日 )
第 4 條
申請航行至大陸地區之漁船,其漁業人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事業計畫書及相關文件,經該管漁船主管機關核轉或逕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許可後,始得為之。
前項許可期間,以二年為限。
依第一項許可之漁船,其漁業人變更者,應重新提出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