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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電器承裝業管理規則 EN
承裝業不得僱用下列人員,擔任裝設維修工作:
一、未符合前四條有關僱用資格規定之人員。但具有經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於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測驗合格之配電電纜接頭處理技術人員、配電線路裝修相等丙級技術人員或配電電纜裝修相等丙級技術人員,並領有證明文件者,不在此限。
二、因租借電機技師執照、技術士證、電匠考驗合格證而受主管機關處分之人員。
電器承裝業管理規則 (民國 106 年 06 月 06 日 ) EN
申請登記為甲專級承裝業者,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資本額及合法固定營業場所。
二、僱有符合下列第一目資格之一者十名及第二目資格之一者二十名以上人員:
(一)電機技師;乙級以上之配電線路裝修或配電電纜裝修職類技術士。
(二)電機技師;丙級以上之配電線路裝修或配電電纜裝修職類技術士。
三、具有符合下列規格之設備:
(一)吊升荷重在三公噸以上之移動式起重機三輛。
(二)昇空在三十六英呎以上之框式高空作業車四輛。
申請登記為甲級承裝業者,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上資本額及合法固定營業場所。
二、僱有符合下列第一目資格之一者一名及第二目資格之一者三名以上人員:
(一)電機技師;乙級以上之室內配線、工業配線、配電線路裝修、配電電纜裝修、輸電地下電纜裝修、輸電架空線路裝修、變壓器裝修、變電設備裝修或用電設備檢驗職類技術士;依法考驗合格取得證書之甲種電匠。
(二)電機技師;丙級以上之室內配線、工業配線、配電線路裝修、配電電纜裝修、輸電地下電纜裝修、輸電架空線路裝修、變壓器裝修、變電設備裝修或用電設備檢驗職類技術士;依法考驗合格取得證書之甲種或乙種電匠。
申請登記為乙級承裝業者,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資本額及合法固定營業場所。
二、僱有符合第一目資格之一者一名及第二目資格之一者一名以上人員:
(一)電機技師;乙級以上之室內配線、工業配線、配電線路裝修、配電電纜裝修、輸電地下電纜裝修、輸電架空線路裝修、變壓器裝修、變電設備裝修或用電設備檢驗職類技術士;依法考驗合格取得證書之甲種電匠。
(二)電機技師;丙級以上之室內配線、工業配線、配電線路裝修、配電電纜裝修、輸電地下電纜裝修、輸電架空線路裝修、變壓器裝修、變電設備裝修或用電設備檢驗職類技術士;依法考驗合格取得證書之甲種或乙種電匠。
申請登記為丙級承裝業者,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資本額及合法固定營業場所。
二、僱有符合下列各目資格之一者一名以上人員:
(一)電機技師。
(二)丙級以上之室內配線、工業配線、配電線路裝修、配電電纜裝修、變壓器裝修、變電設備裝修或用電設備檢驗職類技術士。
(三)依法考驗合格取得證書之甲種或乙種電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