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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電器承裝業管理規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產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申請登記為甲級承裝業者,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上資本額及合法固定營業場所。
二、僱有符合下列第一目資格之一者一名及第二目資格之一者三名以上人員:
(一)電機技師;乙級以上之室內配線、工業配線、配電線路裝修、配電電纜裝修、輸電地下電纜裝修、輸電架空線路裝修、變壓器裝修、變電設備裝修或用電設備檢驗職類技術士;依法考驗合格取得證書之甲種電匠。
(二)電機技師;丙級以上之室內配線、工業配線、配電線路裝修、配電電纜裝修、輸電地下電纜裝修、輸電架空線路裝修、變壓器裝修、變電設備裝修或用電設備檢驗職類技術士;依法考驗合格取得證書之甲種或乙種電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