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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役監條例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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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外役監條例
EN
第 9 條
受刑人以分類群居為原則。但典獄長認為必要時,得令獨居。
典獄長視受刑人行狀,得許與眷屬在指定區域及期間內居住;其辦法由法務部定之。
監獄行刑法
(民國 109 年 01 月 15 日 )
EN
第 14 條
為維護監獄秩序及安全,防止違禁物品流入,受刑人入監時,應檢查其身體、衣類及攜帶之物品,必要時,得採集其尿液檢驗,並得運用科技設備輔助之。
前項檢查身體,如須脫衣檢查時,應於有遮蔽之處所為之,並注意維護受刑人隱私及尊嚴。男性受刑人應由男性職員執行,女性受刑人應由女性職員執行。
非有事實足認受刑人有夾藏違禁物品或有其他危害監獄秩序及安全之虞,不得為侵入性檢查;如須為侵入性檢查,應經監獄長官核准,並由醫事人員為之。
為辨識受刑人身分,應照相、採取指紋或記錄其他身體特徵,並得運用科技設備輔助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