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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故宮博物院藏品徵集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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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廢
國立故宮博物院藏品徵集辦法
EN
第 9 條
前條文物,依第四條規定之程序審查,評定其品質後,依法辦理蒐購。
廢
國立故宮博物院藏品徵集辦法
(民國 112 年 08 月 29 日 )
EN
第 4 條
藏品之徵集,須經預審、初審及複審三級審查委員會審查通過。若為國寶或重要古物(含國外審訂者),得逕行複審。各審級評審委員,均不得重複。院外委員並得依規定支給相關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