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法條

法規名稱: 藝術教育法施行細則
本法第十二條藝術才能班學生之入學鑑定,由該管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公開辦理之。
藝術教育法 (民國 104 年 12 月 30 日 ) EN
藝術類科之高級中等學校附設之國民中、小學部及國民中、小學藝術才能班學生之入學採鑑定方式,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辦理,家長申請登記,不受學區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