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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終身學習課程實施及非正規教育課程補助辦法
終身學習機構依本法第二十條第一項開設終身學習課程之補助基準如下:
一、直轄市、縣(市)所屬者:不超過中央主管機關核定計畫項目總金額百分之九十。
二、非直轄市、縣(市)所屬者:不超過中央主管機關核定計畫項目總金額百分之五十;同一終身學習機構每年至多補助二案,且合計金額不超過新臺幣三十萬元。
終身學習機構配合中央主管機關終身學習政策,推動相關學習課程者,得依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條件、內容、程序及期程,專案申請補助,不受第七條第二項所定期程及前項規定之限制。
第一項終身學習機構申請補助開設之課程,其參與者之二分之一以上應為第二條所定之對象。
終身學習機構就同一終身學習課程之經費項目,已取得中央主管機關或其他政府機關補助者,不得依本辦法重複申請補助。
終身學習法 (民國 107 年 06 月 13 日 ) EN
各級主管機關應發展、普及終身學習機會,並考量不同族群、文化、經濟條件及身心狀況對象之特殊性,設計符合其需求之課程,提供具可近性之服務;其課程、教材、師資、補助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規定,由各級主管機關定之。
前項對象參與依第十三條第二項所定辦法規定之認可課程,中央主管機關得酌予補助其所繳納之學費;其補助對象、補助方式、比率、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本辦法適用對象如下:
一、原住民。
二、身心障礙者:曾領有或現持有身心障礙證明,或最後教育階段領有各級主管機關核發之身心障礙學生鑑定證明者。
三、低收入戶。
四、新住民:臺灣地區人民之配偶為外國人、無國籍人、大陸地區人民及香港、澳門居民。
五、未完成國民義務教育且年滿五十五歲者。
終身學習機構開設終身學習課程者,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補助。
前項申請補助之終身學習機構為直轄市、縣(市)所屬者,應填具申請書,擬訂終身學習課程計畫及檢附符合所開設終身學習課程之相關文件、資料,於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期程內,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初審並彙整後,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其他終身學習機構申請補助者,於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期程內,得逕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